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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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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教职 本教极院首席使者以下,设置「辅教」、「翊教」等侍居内职十五级职(详见极院级职纲要)分掌教务。始院为宏教中心,设导师隶承首席使者,于本教重现人间,奠定教基时,得由首席使者兼任之;并置「参教」、「赞教」、「督教」三教长暨各典司等外职。「统院」设统教、「主院」设主教、「掌院」设掌教、「初院」设宏教(简称院教),各置「参教」、「赞教」、「督教」三教长暨各典司等外职。所有内外各职,悉由首席使者抡才擢用,至各院级职职掌,详见教院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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