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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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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纲
》壹、教纲〈
第八章 经费
〉
第廿五条 教财
宏道传教一切活动,非财莫行,本教经费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教徒皈宗时之捐献。
二、平时自由乐捐。
三、特别捐献。
四、当地政府及其他社团与基金会之补助。
五、一般遗产之指定捐献。
各级教院均须办理财团法人登记,其经费收支,应一切公开呈报上级教院审查,并公告周知,以昭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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