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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书目
教纲》壹、教纲〈第九章 奖惩
第廿六条 教律
  一、本教教徒同奋,务须恪遵国家法令与本教教则、教约等项规定,身体力行始终无间。对于教务有特殊贡献或异常出力者,得由各级教院层请极院颁给褒状,并由首席使者论功保授天爵,以资旌式而崇教典。
  二、本教教徒同奋,
  (一)倘有违背国家法令,情节重大者,即予开除教籍,听候国家法律制裁。
�š‡ (二)其有故违本教教约、教则等项规定者,得由各级主持衡情酌予「规劝」、「面壁」、「祈诵」、「跪忏」等处分,以示惩儆而资悔悟。
�šˆ (三)凡有中途违反初心誓言,不守规戒者,难逃 天帝鉴察,自有天律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