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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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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帝教教讯第219期》【要闻探索】天安太和道场 天帝教天安太和道场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九十一次枢机使者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第二任首席使者核定生效 第 一 条 本组织规程系依本教极院组织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天安太和道场为本教地曹道场,直属极院管辖。 第 三 条 天安太和道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饰终、抚灵工作之执行。 二、本教生命观之阐扬。 三、人类心灵之探讨与静参修行。 四、支援本教办理宗教课程及各种研习会。 五、养生休闲之推广。 六、与前开有关事项之执行。 第 四 条 本会由委员二十七人组成,任期三年。其中十一人由北东教区、中部教区及南部教区各推派三人;美、日教区各推派一人,报请首席使者核聘之。其馀委员十六人,由首席使者遴聘。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五人,常务委员九人(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为当然常务委员),均由首席使者遴聘。 第 五 条 本会主任委员综理会务,为本会对内、对外之代表人;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均为荣誉天职。 本会得报请首席使者聘任谘询委员、荣誉委员若干人。 第 六 条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常务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 第 七 条 本会设管理处,下设七组三室,其职掌如下: 一、道务组:执行侍天、开光、皈师、诵经及其他相关之道务事宜。 二、饰终组:执行饰终、抚灵等有关饰终之事宜。 三、工务组:负责工程之规划、设计、发包、监工及验收;建材之申请、采购、点收、保管及工程、设备及环境安全之维护。 四、业务组:本会业务之推广事宜。 五、服务组:负责对外接待、服务及天人炁功事宜。 六、教务组:宣扬天帝教之教化事宜。 七、文宣组:负责本会期刊及文宣事宜。 八、总务室:负责本会道场之庶务。 九、会计室:办理预、决算之编制、帐务管理、会计、出纳及其他相关之事宜。 十、秘书室:办理收发及一般行政事务。 前项第一、二款置执法司数人执行之。 第 八 条 本会管理处置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一至三人,负责本会行政工作之执行。总干事由主任委员遴选,经本会同意后聘任之;解任时亦同。副总干事及其他重要职员由总干事遴选,经本会同意后聘任之;解任时亦同。 本会之总干事、副总干事得为有给职。 前条各组、室人员之员额及其聘用与解任,由总干事视实际需要报请主任委员决定之。 第 九 条 本会置引导师数人,受本会主任委员之指挥、监督;引导师之遴派及职掌依传道使者团组织规程之规定办理。 第 十 条 本会得视实际需要设立天安太和功德会、天安太和募款委员会、天安太和道场发展委员会或其他临时性组织,其组织及作业办法经本会同意后执行之。 第十一条 本会之会议,均依照一般会议程序执行之。 第十二条 本会之收支、财务及财产目录均应公开,由极院不定期查核后公告周知,以昭公信。 第十三条 本组织规程经枢机使者会议通过,呈报首席使者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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