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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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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帝教教讯第221期》【辅翼之光】 红心单亲家庭补给小站/要求生父认领小孩前 三思而后行 特约谘询律师/曾士哲 欲了解文文、孩子与佳玮间之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先由我国民法关于非婚生子女之规定谈起。 经过认领程序 始确立父子关系 我国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二项分别规定:「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关系视为婚生子女,无须认领」,依据前项规定,则非婚生子女与生母间之关系乃属天经地义,不需经过任何「认领」手续即自然存在,因此文文在生下小孩后自然成为孩子的生母;但在生父方面,则必须经过「认领」之程序,生父与小孩始产生法律上亲子关系,因此佳玮如拒绝认领小孩,则文文在单独申报孩子户籍时,小孩的生父栏将呈现「父不详」的状态,此时小孩之姓氏亦仅从母性,并不会与父姓有任何关联,直至将来有朝一日,佳玮出面认领小孩后,于认领手续办妥之时,小孩才必须改从父姓。 这里需注意者为小孩经生父认领后,改从父姓乃是强制规定,盖依据前述,小孩经生父认领后,既与婚生子女之地位相同,则此时自应适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项关于「子女之姓」之规定而改从父姓(注1),除非斯时母无兄弟者,始可经由生父及生母之协议而改从母姓,此为附带提及。 另先前提到,如佳玮不愿认领小孩时,文文有无任何方法可以要求佳玮强制认领?答案是肯定的,依据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请求其生父认领为生父之子女:一、受胎期间生父生母有同居之事实者。二、由生父所作之文书可证明其为生父者。三、生母为生父强制性交或略诱性交者。四、生母因生父滥用权势性交者。」,依此,则文文得举证证明其确有上述第一款之情形,向法院诉请佳玮强制认领小孩(一般多以检验比对DNA之方式作为举证),一但法院据此判定佳玮的确必须负担强制认领小孩之责任时,则于判决确定后,佳玮与小孩间将成立法律上之亲子关系,佳玮就必须肩负起养育小孩之部分义务(注2),佳玮与文文就小孩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如生活费、监护权及探视权归属等)方式,则应比照夫妻离婚之相关规定解决之(注3)。 反过来说,文文如果对佳玮的负心备极憎恶,则文文是否可以阻止佳玮对孩子的认领?依据现行民法规定,我国法制并未赋予生母得任意否认生父之认领,虽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生母及子女得否认生父之认领(注4),但该条限于生父违反真实之认领(即事实上非孩子生父却出而认领)始有其适用,因此如果文文不希望佳玮认领孩子使孩子改从父姓,则唯一的方式只有在佳玮向户政机关为认领之意思表示前,将孩子出养予第三人,使孩子改从收养人姓氏,并使第三人行使或负担养育小孩之权利义务,始可使孩子免于在佳玮认领后,必须受制于其父权行使之窘境。 收养孩子 须经法定代理人首肯 如果致远欲迎娶文文并收养孩子,则法律上有无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首先就文文与致远之婚姻关系而言,文文既然未曾与佳玮存在任何婚姻关系,则文文与致远自得合法结婚而无重婚之疑虑。惟有疑问者为致远是否可以不顾佳玮之意愿,仅经由文文单方面同意而收养孩子,并使孩子改从致远之姓氏?欲解答此一问题首需先确认者为佳玮是否已认领小孩。 依据我国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注5),未成年人被收养者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则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因此如佳玮已认领小孩者,则佳玮与文文俱已成为小孩之法定代理人,此时即使双方先前曾约定小孩之监护权归文文所有,惟依据我国最高法院历来判例之解释,小孩仍应获得文文及佳玮两人共同首肯,致远始得收养小孩,将小孩改为与其同姓,如果佳玮不愿答应,则致远仍无法仅经由文文同意而单独收养小孩;反之,如小孩未经佳玮认领者,由于在法律上小孩系呈现「父不详」之情形,因此仅由文文单独胜任法定代理人职责,此时只要经过文文同意,致远即可收养小孩,无须顾虑佳玮之意愿。 实务上确实常发生生父愿意认领,却不愿担负养育义务之案例,此时生母必须独立负起照护之义务,纵生母有幸遇见第三人愿意收养小孩减轻生母之负担,惟碍于法律规定必须获得生父之首肯,此时便常见不肖生父乘人之危,刻意刁难收养人以获取金钱或其他利益,非婚生子女之生母在要求生父认领小孩前,务应三思而后行。 注1: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项:「子女从父姓。但母无兄弟,约定其子女从母姓者,从其约定」。 注2: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应孝敬父母。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 注3: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条之一:「非婚生子女经认领者,关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准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第一千零五十五条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条之二之规定」。 注4: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六条:「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对于生父之认领,得否认之」。 注5: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三项:「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被收养时,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并代受意思表示。但无法定代理人时不在此限」、「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养时,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无法定代理人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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