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馆藏书目】
|
第一节 生命之来源 甲、电子构成物体之公律如上部第一章之所论,生命之来源必须宇宙间两种基本质素之调和,即和子与电子之适切配合,方能产生低级物体之生机及高级物体之生命。故生机及生命之来源,首先必由下述电子组合之演进而奠其机械的基础,然后配以和子,方能表现出各种有机物及无机物万殊之状态也。 一、物质最终成分之来源─在上部第一章中,已论及物质之最终成分为电子矣。然当混沌之初,此电子究何所自来乎?曰电子者,最微细之物质也,亦物质之最终成分也。故当混沌之初,此种纤维之物质即已存在于洪大之液体中,而为前一个旋和系之遗留物也。当前一个旋和系成为液体状态而归于毁灭时,其一切物质均碎为微尘而弥漫于大空间之液体中,或变为轻气而浮游于液体之上。此种遗留之微尘,即系阴电子;而其轻气即系阳电子也。换言之,一个新旋和系之形成,亦赖此基本质素之遗存而始得逐步生长也。 二、电子之同引律─阴阳电子之运行,因其尚未成为一种盲动不已之气粒子,故其引律亦与普通之电异。在普通电学上之阴阳电为「同排异引」;而电子则为「同引异排」,此为物理学上尚未发现之真理。盖电子之引律若亦为「同排异引」,便不能凑合而为物质单位之原子,而宇宙间亦无所谓物质矣。 三、电子结成原子之经过─宇宙间电子之引律既为「同引异排」,故能依其原始时期巧合性之不同(阴阳电子自大空中降落地面而有堆积及配合上之数量的不同),而同性相引凑合而为各种不同之原子。此种原子即依其同引之成分,或组成以阴核为中心之原子(如矿物之原子),或成为阴阳核各半之原子(如植物之原子),或成为以阳核为中心之原子(如高等动物及人类之原子)。盖物质之形成均依电子之同引律而后始能结合而成为原子也。 四、电子化为电之定律─电子同引之时,由于温度之增加逐渐必到一定之热准,在电子达到其一定之热准时,阴阳电子即相互扭合(异引)而成为电(包括阴电与阳电),此种电即为大空中之雷电之电,亦即吾人心目中所感觉而得以实验之电也,其定律为「同排异引」,如世人所知。是故阳电子与阴电子必至一定之热准,方可变电而为异引;反之,该电如失去其一定之热准,即复原而为阴阳电子,仍为同引矣。 ![]() 五、电子构成物质之质与能的关系─是故电子构成物体之「质的关系」,即为适度之热准及阳电子之比较。如构成物体之阴阳电子皆达到适度之热准扭合而成原子,即为高等动物;否则即为低等之无机物。又如构成物体中之阳电子多于阴电子(因阳电子较轻而动力大),即为静态之高等组织。其相互关系,应如下示: (1)阳电子同引之速度较阴电子为速。 (2)阳电子多于阴电子,则同引而成以阳核为中心之原子,动能最大。 (3)阴阳电子数量相等,则同引而成阴阳核各半之原子,动能次之。 (4)阴电子多于阳电子,则同引而成为以阴核为中心之原子,动能最弱。 以上为电子构成万物原子之「质与能的基本关系」,截至目前为止,最进步之原子化学的假定亦尚未能加以阐明。 六、电子构成物质之量的关系─电子构成物质之公律,除上述质能的关系外,尚有量的关系。「质的关系」决定物质动能之高下的分别;而「量的关系」则为物质精粗的分别。物质中所包含之电子,因其不断同引相磨,故有一种机械的蠕动力,然后配合以和子,始具有机体之作用,举例如下: (1)假定人类身体之电子较猿类多十倍。 (2)假定猿类之电子较高等植物多一倍。 (3)假定低等植物之电子较石类多一倍。 由其电子量之关系自能形成人为万物之灵,猿次之,而植物则仅有生叶开花结果之功能。至于矿物,则虽有生机而人类未加觉察(事实上即岩石亦有伸长,但人类未能注意及之,故断为无机物耳)。 综合上述电子之质能与数量之关系,可作图表说明如下: (1)电子构成人类、动、植、矿各物原子之引律(如插图十)。 (2)电子构成人类、动、植、矿物之质量关系分别(如插图十一)。 (注:譬如一堆铜铁末子以吸铁石吸引,必吸铁末子不吸铜末子,证明同引异排。) ![]() (3)是故由最微细之电子而结成一个新的旋和系,其变化演进之过程,应如插图十二。 (注:此表总原则为轻重快慢关系。) ![]() 乙、和子引合物体之公律─世间各种动植矿物既由电子构成,故即具形而成为静电单位之物体,具有吸引异性电体之功能,是以和子得按电学上异引之关系而被分别吸入各种物体之中而开展其生命。 和子为一种含有阳电之质素,弥漫于大空之间及世间各处,凡通风之处即有和子之存在,而其数量亦不可胜计。是以凡有阴电体物质之处即有和子飘游于其附近,两电相值即行引入。矿植物得之即有生机,动物得之即有生命,并为此物体之主宰,其公律如下: 一、在矿物中,假定每三平方寸面积之内即有一个和子,其引律如下: (1)矿物之上部可引入空间一立方公尺以内之和子,其中间部分可引入约六立方寸以内之和子,其下层则可引入约一.二立方寸内之和子。 (2)凡和子被引入物体,除人类以外,皆垂直而下。 二、在植物中,每当其种子之原子萌芽时(即电子发酵),即引入一和子,其引律为在该种子之一立方丈以内之和子,皆有被其引入之可能。 三、猿类当初生时,可引入二立方丈以内之和子。 四、人类初生时,可引入三立方丈以内之和子。 (以上和子之被引入物体之中,皆以先入者为主) 世间一切生命之现象,即系由此引律而自然发生,直至其所凭藉之物体归于毁灭(即将其排挤于外时),始得复其自由而重为飘飘渺渺之自由和子焉。 丙、人类之生死─是故人类之生死即受此律之支配,当其初为婴儿而出母胎时,即已具备一切生理之形质,有男有女,有强有弱,均系基于其所自遗传而来之电子组成关系。当其尚在母胎中时,其躯体内之阴阳两种电子各自同引,如该婴脐部以上之阳电子较多,即将其脐部以下之阳电子尽量提上,结果其脐部以下之电子,多为阴电子,即成为女婴之生理构造,反之,如该婴脐下之阳电子较多,而将上部之阳电子提下,即成为男婴之生理构造,故有男女之别,惟此时该婴尚是一个静电体(阴电),故能异引阳电性之和子也。 婴儿初出母胎之时,即将其附近广三立方丈垂直以内之和子引入其大脑之中(以先入者为主),而后该被引入之和子遂成为该人之主宰而行使其权威,指挥其大脑,直至该人死亡之时始止。 人类当幼时,电子与和子之配合较为平衡,心物协调,故能听命于和子之节制(和子指挥大脑,大脑指挥生理),及壮而后该人对于电子之要求与日增加,虽日常营养补充不已,但因消耗过多,至老年时,由于人体中均被阴电子充满,静胜于动,物胜于心,和子再无容身之地,遂被排出由电子所凑成的静电物体躯壳之外(或受大痛苦,大刺激时其和子立即飞去),是即为生命之结束。 人类之和子因在人类之躯体中居处较久,事实上必染有阴电性;如同铁片磁石共处而被磁化,其阳性已减弱不足与其本体(即死亡之躯壳)之阴电相引,而成为同性相排,故一经脱离其躯壳,便不能再被引入,而成为飘渺之自由和子去矣。 上述人类之生死,不过举例而已,他如动植矿物等之生灭,亦莫不然也。如一丈高之树木中之和子系居于其树根离地五寸至九寸之处,该处即等于人类之大脑。 丁、生命偶然论─基上所论,此宇宙之中便为无量数之和子与电子所凑成之世界。电子由于同引律之支配而结成物质,成为阴静之电体;和子则飘游于宇宙之空间而受异引律之支配,出入于物质之中,生生死死,永无已时,盖一切皆受电学上之引力支配故也。是以和子之命运实属悲惨,了无自择之力,当其飘渺于地面之时,随时随地均有陷阱,可谓荆棘遍地,偶一不慎,即被吸入,一经吸入,即非俟该物毁灭期至,不能脱离。是以矿物中之和子可以被婴儿吸入,而人类之和子有时亦可以被动植矿物吸入。试思以人类之和子一旦如被吸入低级电子成分所凑成之石块或草木之中,则其感觉当如何?诚可谓不寒而栗矣!盖自有天地以来,所有一切高山森林中被拘禁之和子,即佛说所谓无间地狱也,非俟天然淘汰,山崩石烂之时,当永无出期。幸而为人,亦不过昙花一现而已。 此论何论?曰生命之偶然论也,自然律之轮回论也,亦诸行无常之悲观论也。人生之究竟果若如是,则生命之价值亦可谓了无意义矣。故又必有下说以补充说明之,始足以见生命之真相也。 戊、生命因果论─此宇宙之间,一切均受自然律之支配,即生命亦不能逍遥于「道法自然」之外,固已明言之矣。然生命者,和子也,亦性灵也。和子与性灵之非属虚无飘渺之气体,而亦为一种高级化学原素之组合,亦经论及之矣。和子既能保持其知觉及智慧,则和子之生命自有其继续发展之能力,甚至于足以凌驾自然律之支配而逍遥于其拘束之外。此种具有自我奋斗能力之和子,即为「神」。神者,具有不受自然律支配能力之高级和子之总称也,其奋斗之方法及成效,亦有其不同之等级,皆依其自我奋斗之程度而达到之。要之,凡能免除其电子之拘束而达到高级真阳(系属镭性)之境界者,即具有最大之能力;反之,即为依次递减其电子量之电体的神类。故佛说此三千大千世界中有欲界、色界及无色界三界。所谓「色」即电子也。电子为物质之根源,电子量越多,便越凝聚而下沉;电子量越少,便越清轻而上升,又加以镭质之作用以增强之,故能超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亦能随心所欲来去自如,所谓「如来」是也。至于 上帝,则为具有最精华之纯镭质,不但能以镭力驱使一切现象,并能赋予生物之性灵。 夫 上帝者,全宇宙性灵之主宰也,具备大威神力,对于宇宙规律之调和则是超乎一般物理与电子科学之外(详后),惟人类未能目睹之耳。 上帝既具有主宰全宇宙间性灵之能力,则无形之中自亦有其法度,有其律令,而一切和子之轮回超脱亦均有其因果与自然两元之配合关系。 生命之来源皆是得自 宇宙主宰之赋予,有偶然的,亦有因果的。因果的为主动的;偶然的为被动的。主动的具有运用自然律之条件而达其目的之能力;被动者则唯有接受自然律之支配而轮回不已。 至于和子之如何始得以超出自然律之威胁,则操在人生之中,而不在人生之外也。若求死后再为补救则已迟矣,故又为下节以论之。
|
财团法人天帝教极院制作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