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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帝教教义─新境界》第三部 精神之人生观〈第五章 精神之寄托
第五节 第三神论
  本书论证至此,已可下一结论,即「第三神论」是也。
  第三神论者,谓神权之第三时代也,亦现在科学所见之神权的现象也。古代民智未开,科学尚未发达,人类对于各种变化莫测之自然现象,凡无以名之者,皆谓神力之所使。故神权之第一时代,即为神权至高无上之时代,举凡日月星辰、山河大地、动植矿物之现象,无不认为神灵之创造与表现。此后民智渐开,哲学发达,乃有第二神论之认识。所谓第二神论者,即神为人类之救赎,其威权至高无上,凡人之功罪皆可由神之喜怒而获得善恶之报偿,上干天怒,则灾难迭至;上得天心,则大罪可赦。凡第一神论及第二神论,其主要之点咸谓神权万能,前者认为神为独裁而不容置辩,后者则神为人类之救世主;前者之神如暴君,后者之神如慈父,要之皆为一种「唯神论」。至第三神论(即本书所见者),则信神权之极限不过可为自然与物质间之一种媒介,神乃是执行上帝旨意之天使,不独不能创造自然,即神之本身,亦并受自然律之支配,惟具有方法足以避免之而已。但是,在第三神论中,上帝却是调和自然律之最高执行者,其所及之范围不只是宇宙间和子以及人类之灵魂,即镭力之操纵亦能影响风雨雷电等自然现象之发生。在自然界中,火山、洪水、彗星、地震等灾难之迭起,亦何尝不是人类破坏自然律所引起之反应,所以人类一切违反自然界平衡的行为,自然会感召可以预料的天灾人祸。
  由此可以知道,所谓神(第三神)是人类修证而成,是在世追循上帝所管辖之自然律者,这种追循自然律而顺应自然行为于世的人懂得修行的真意,亦即是向自己奋斗以求超脱后避免自然律支配之道。是又为论断如下:
  一、先有自然,后有物质,最后方有神,故名「第三神论」。
  二、大自然为大自然本身所创造,而上帝为调和自然律之最高执行者。
  三、物质为自然所凝成。
  四、神为物质进化之变相。
  五、神权非创造,亦非支配,而为媒介。
  是故第一神论为创造之神,第二神论为救赎之神,第三神论为媒介之神(媒自然介物质),唯有第三神论之性质始为神之真象,其他皆幻想也。